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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總價合同,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確的總價。
單價合同亦稱“單價不變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合同確定的實物工程量單價,在合同有效期間原則上不變,并作為工程結算時所用單價;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即量變價不變合同。
(二)分類不同
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FFP)和變動總價合同兩種。變動總價合同又可分為“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和“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同(FP-EPA)”。
單價合同也可以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三)特點不同
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
單價合同的特點是單價優先,即初步的合同總價與各項單價乘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之和發生矛盾時,則以后者為準,即單價優先。
二、建筑工程合同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一)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1、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2、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二)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1、資質情況;
2、施工能力;
3、社會信譽;
4、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三、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一)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分類、特點上,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對“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區別”的解答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網站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