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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為兩部分:
(一)產品的技術標準
產品的技術標準是合同中對產品的質量的要求。根據技術標準,賣方安排產品的生產,買方在接受產品時對產品進行驗收,在發生糾紛時判寫產品質量的責任歸屬。因此,必須在合同中把產品的技術標準明確下來,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沒有上述標準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二)產品的質量要求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賣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檢方法和比例。有些產品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分別封存,分別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另外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7號)的相關規定,: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二、合同履行方式怎么寫
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高樓住宅玻璃炸裂應該找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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