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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合同是什么意思
小編提醒您,簽訂合同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二、簽定合同和簽訂合同有什么區別
簽定合同和簽訂合同區別如下: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后產生的狀態。
“訂”和“定”只能說從許多人的使用習慣上來說,很多地方通用,但從法律角度嚴謹來說,應該用“簽訂”合同,而根本就沒有“簽定”這個詞,最多只能將兩個字拆開理解,即通過簽署合同而確定了某件事情。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三、定金和訂金區別
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區別的:一般合同會約定合同在支付定金后生效,甲方支付定金給乙方后,雙方就必須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乙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甲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