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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幾個常見問題 :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出臺前,這些爭議問題,往往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樣的認定。隨著司法解釋及相關批復的出臺,在實踐中統一了大家的認識,有不同意見的,也只能叫學理解釋或“一家之說”,作為目前實務還應當遵循司法解釋的規定才行。
二、結合司法解釋之規定了,以下五類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
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
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
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
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三、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和標準如何確定
工程款結算的原則:
1、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尊重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因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行政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若經修復
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2、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仍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
實踐中,合同約定涉及的原則:
1、價格標準,約定采用定額,還是清單方法;
2、工程量核定及調整的約定,特別是各種變更情況下的工程量調整原則;
3、關于簽證的原則,怎樣才是有效的簽證,其形式和內容的要件的約定,以及有效授權的要件,約定明確的管理流程。
四、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工程結算爭議訴訟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價司法鑒定及司法審價。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將司法鑒定界定為: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造價司法鑒定形成的鑒定意見或結論,一般成為法官采納的證據,所以鑒定與判決密切相關,那么,進入訴訟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價鑒定,這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確定。基本原則是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即對應付工程價款數額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進行鑒定。若合同約定的不是固定總價,又對全部工程的計價、簽證、核定工程量等均有爭議,則應對全部工程進行司法審價,若只對工程某項或某些簽證、索賠等有爭議,則是對這一部分進行司法審價。若結算糾紛同時還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一些隱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質量缺陷,這種涉及質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備鑒定的條件,法官應當查清事實,如認定存在質量缺陷,則可以通過減少該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的方式處理,不宜再委托鑒定。
實踐中,要注意幾個問題:
1、合同約定了固定價格。其中又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若明確約定了固定總價,則不予進行造價司法鑒定;若只約定了固定單價,而工程量約定據實結算,則應進行審價。
2、約定了固定總價,但是施工中出現的變更、簽證、索賠,這些涉及的價款沒有確定,也應進行審價。
3、若只對部分工程結算有爭議,其他無爭議,則只應對爭議工程進行審價。
4、合同解除或無效,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約定審價。
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訟累。
五、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達標合格是施工的核心,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對有質量缺陷的工程,一般應由施工方承擔修復、重做、更換等責任。但是,若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司法解釋對發包人的過錯情形予以了明確: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的質量缺陷。
施工合同糾紛中還有一個敏感的話題:工期。工期就是工程施工的期限。這個期限涉及到三個時間點: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驗收日期。工期在施工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在示范合同文本中也同時有工期順延、工期延誤的相關條款。發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關于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文件,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建設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的農民工,近年來,政府對維護農民工利益頒布了很多政策 ,司法解釋也對涉及農民工利益問題作出了回應。
需要注意:
1、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發包人。 建筑市場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很多,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而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后,不去進行結算或者不積極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無法從發包人處取得工程款,也就連鎖影響到農名工的工資報酬無法及時足額取得,所以,規定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有利于維護農民工利益。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2、訴訟中,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在直接起訴發包人時,法院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幾個常見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建設施工合同一般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這屬于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