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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多久?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為什么要設立民事訴訟時效?
權利的行使應受時效的限制,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期間,而產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實。為何規定時效?中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理由謂:規定請求權
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確保交易之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王澤鑒先生總結時效存在有四點理由:
1、保護債務人,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3、權利上睡眠者,不值保護;
4、簡化法律關系,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
王澤鑒先生對時效存在總結的四點理由,第1點并不令人信服,根據社會的一般倫理觀念以及立法規定,對不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債務之人,并不會比債權人更值得保護,而且根據程序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一般情況下,舉證困難應是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之人,即債權人,而非債務人。對時效存在的意義和目的并非毫無問題,實質上,對時效的行使會產生一個和實體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說與人類文明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倫理價值觀不相符合的結果,尤其是某些時效規定較短的情況下,顯得更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