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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票是指由債務人對債權人開出的,承諾到期支付一定款項的債務憑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不是偽造的或過期的期票,到期后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償付。未到期時,可為數次的背書轉讓,作為支付手段或購買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三條
【本票及其范圍】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五條
【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六條
【本票的相應記載事項】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七條
【見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