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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安抗辯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嗎
不安抗辯是解除合同的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
不安抗辯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構成要件是:
1.雙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三、
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上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
2.成立的條件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行使成立條件要求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后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