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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英文文獻中,常見的跨國公司的稱謂有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跨國公司,一般簡寫為TNCs),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多國公司,一般簡寫為MNCs)以及globalcorporations(全球公司),internationalcorporations(國際公司)等。對于跨國公司,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跨國公司委員會及其研究中心在1975年的《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中定義為:“指一個由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所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套決策頒發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該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互關聯,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實體的活動產生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中對跨國公司做了如下定義:跨國公司是由母公司(parentfirm)及國外分支機構構成的聯合的或非聯合的企業。
從廣義上講,跨國公司是指超出本國界限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跨國公司在一個總部的管理控制之下,各子公司之間聯成一體,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其投資、生產、經營遍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從經濟意義上來說,跨國公司是一個跨國家的經濟組織,以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實體組成。從法律意義上來看,跨國公司是一個由所屬的公司或企業依據不同國際法律成立的許多個法律實體。在近一個世紀的經濟發展歷史過程中,各國的跨國公司發展迅速,于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推動著全球經濟逐漸緊密地維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