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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什么?
只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一定存在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行政主體自己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義務;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建立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建立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撤銷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撤銷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
具體說來,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一)、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1、國務院;
2、國務院組成部門;
3、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4、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5、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6、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二)、地方機關與機構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1、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2、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中央有什么部門,地方也有什么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3、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4、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e.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5、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
(三)、非政府組織與個人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1、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2、授權的事業單位。
3、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4、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托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怎樣的?
一、是合法行政。《綱要》把合法行政作為依法行政六項基本要求的第一條予以明確規定,它強調的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法不僅指合乎實體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主要內容包括:
(1)行政主體合法。即必須是依法設定的,并具備相應的資格,只有具備法定資格要件的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的職權都是不應存在的。
(2)行政職權合法。即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即職權法定、越權無效。
(3)行政行為合法。即行政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手段、方式和程序進行,任何一個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而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由相應的事實佐證,每一個事實佐證必須經得起審查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反駁與質證。這就是我們說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形式,就是行政行為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及時限的總和。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公正的保障。從法理上說,侵犯公民的程序權利,同樣是違法行為。只有實體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本身的公正和正義。
二、是合理行政。《綱要》在規定合法行政之后又明確規定要合理行政,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合理行政主要適用于自由裁量權領域。由于自由裁量權是一個具有很大靈活性的權力,所以更容易被濫用。為了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必須在肯定和授予自由裁量權的同時,通過法律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必要的監督、約束和控制。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還必須合理。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1)行政的目的、動機合理。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國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意圖和精神實質,必須與法律追求的價值取向和國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的內容和范圍合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一般都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內容和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定的內容和范圍內行使管理權。不能濫用和擅自擴大范圍。
(3)行政的行為和方式合理。行政權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各項規律,符合人們普遍遵守的準則,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智判斷。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不能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顧當事人的權益,應當盡量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輕微的。比如實施行政處罰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行政手段和措施,應按照必要性,適當性和比例性的要求,進行合理的選擇,盡可能選擇對公民個人權利損害最小的手段。不到萬不得已時,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同時,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輕于達到行政目的所獲的利益。
三、是程序正當。《綱要》把程序正當作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按照正當的法律程序行政,執法不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公正(如告知、聽取申辯、說明理由、回避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法定保密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程序正當的核心是要通過合適的程序安排根除和避免那些可能導致不公正結果的因素。事實上,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實體公正的實現有賴于程序公正來保障。沒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實體的公正。程序正當的兩個主要要求:
(1)行政程序要公開。主要內容包括行政依據公開,行政信息公開,行政過程公開,行政決定公開。
(2)要保證當事人的參與權。即要保障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使行政相對人能夠對行政行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并使這種意見受到應有的重視,以此來促進行政主體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決定。
四、是高效便民。《綱要》規定行政機關做到高效便民,是強調行政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的宗旨行政。高效是衡量行政機關工作質量的重要標準,也是決定行政機關能否真正落實服務于民宗旨的重要環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有高效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為民。《綱要》對高效便民的具體要求有:
(1)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應從方便老百姓辦事出發,把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作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而不應把行政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尤其是對法定職責應及時履行。
(3)行政機關應遵守法定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對辦理的事項不能久拖不決。
五、是誠實守信。誠實守信不僅是人與人之間的道德準則和法律約束,而且也是政府機關行使行政權時必須遵循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活動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義務與責任。《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行政領域的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做到:
(1)發布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因客觀需要確需變動的,要盡可能事先規定過渡期,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確的預期。
(2)制定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決定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出爾反爾。
(3)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或者變更。但由此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綱要》繼承了《行政許可法》的成果,并把這一原則擴大使用于所有的行政領域,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的本質行政。作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明確了誠實守信是依法行政的要求、義務和責任,才能更自覺地推進依法行政。
六、是權責統一。《綱要》把權責統一規定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順應了從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的發展趨勢。按照這一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政,行使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落實這一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做到:
(1)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統一。行政職權是公權力,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職權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義務和責任,行政機關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行動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擅自放棄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就是失職和瀆職,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任何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既不能失職,又不能越權;既不能不作為,又不能亂作為;不能只強調自己的權力,不履行應有的責任。
(2)行政主體和責任主體一致,即行政責任必須由行政活動的主體擔其名,負其責。因為任何行政活動都是通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完成的,因而對行政行為的后果在內部要分清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各自的責任,應屬行政機關承擔的責任不應由工作人員來承擔,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政造成后果的,應由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經濟和行政責任。
(3)行政結果與行政責任相當,即行政行為產生何種結果,行政主體就應承擔與之相應的責任。如對違反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行政行為,應確認無效或作出撤銷決定,并依法制裁違法者,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因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主體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對因公益目的且符合法律規定,但卻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如征用土地、舊城改造拆遷等),行政主體應負補償責任。
(4)自覺接受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確保違法受追究。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要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的監督,要重視人民群眾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渠道實施的監督。同時,還要創新政府內部的監督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完善行政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對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損失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