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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證明什么意思
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污染者需要證明下列意思:
1.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2.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由于污染侵權因果關系證明困難,故法律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降低了受害人對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二、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存在損害事實,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是否存在過錯,都需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三、
環境污染侵權的特點
環境污染侵權的特點有:
1.侵權主體大多是企業或者政府機關,具有不平等性;
2.環境污染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加害行為大多通過“環境”這一中介物,對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損害;
3.損害結果是日積月累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