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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早退發生事故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早退仍屬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但對何為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確的界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目的出發,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解釋。《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原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上下班途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從立法目的、法律的變化及條文內容來看,應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
第二、早退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于該行為,企業有相應的自主權,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定對職工作出相應處理;而工傷屬另一法律關系,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認定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提并論。
早退發生車禍能申請工傷嗎?
勞動者早退出車禍,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是否違反勞動紀律與能否作出工傷認定屬不同的法律關系。通俗的講,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遲到或早退情形,只是涉及違反單位內部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響人社部門對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