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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子分戶后還能繼承父母土地嗎
兒女分戶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論是兒子或是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母親去世財產第一繼承人是誰
(一)法定繼承人順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的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關于繼承順序的其他說明
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
(四)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于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權。
高樓住宅玻璃炸裂應該找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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