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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一般是什么人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指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對方。
行政訴訟的被告:
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和與之發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行政訴訟的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
二、
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
行政訴訟的期限,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六個月;如果是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自收到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
行政訴訟的訴訟費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財產行政案件的收費,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一定比例交納:
1.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0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至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找法網提醒您,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按上述規定的超額遞減率,對爭議金額分段計算,然后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取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