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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縣城規劃區城鎮常住戶口1年以上,家庭成員必須在縣城規劃區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縣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標準。
(三)申請家庭為無房戶,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縣政府批準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目前縣政府批準的標準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擁有小型汽車的、市場主體注冊資本金或出資(投資)金額高于5萬元(含)不得申請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