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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房屋的面積是怎樣規定的
1、對房屋的面積規定是:房屋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套內面積=外墻一半+使用面積;公攤面積=公攤系數*套內面積;公攤系數=整棟樓的公共使用面積/整棟樓的套內面積;公共使用面積為整棟樓共同使用的部分。
2、法律依據:
(相關資料圖)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二、我國對房屋的面積是怎樣規定的
為了規范商品房市場計量行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訂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測量,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執行:
(一)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組成和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
(二)銷售者銷售商品房,必須明示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并注明該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及應當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三)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按套或者單元銷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單元銷售面積之各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實際總面積。
(四)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的計量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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