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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購買商品房之后能退房嗎
1、一般不能退房,以下六種情況除外
延遲交房。沒有產權證。開發商證件不全。面積誤差超過3%。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交房日,開發商不能交付,經催告后三個月內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特別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二、商品房退房的流程是怎樣的
1、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買房人可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十五天內辦好各種手續,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十五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3、開發商退還房款,開發商應當在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房人,并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第十六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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