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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危房必須強拆嗎
根據相關規定,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因此,危房也不是一定要拆遷的。
強拆應當有著嚴格的程序限制,由于危房不是違建,所以不可以行政強拆,所以只能是司法強拆。行政機關在申請法院強拆的時候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被強制拆遷的房屋相關情況;
(2)被強制執行人的詳細信息;
(3)風險評估材料;
(4)拆遷補償送達的憑證、催告時的情況和被拆遷人的意見等一系列的文件。法院受理強制執行后,還需要對拆遷補償的合法合理以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進行審查,自立案日起30日內,法院作出是否強制執行的裁決,最后才是執行階段。
二、什么樣的房子叫危房
我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做了規定,所謂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1、如果房屋被鑒定為危房,是否需要拆除,明確責任是第一步。可能造成危房的責任主體有很多,開發商、施工方、設計方,甚至業主的不當使用,如野蠻裝修、改變用途、亂搭亂建等,必須確定責任后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后,責任主體應根據危房成因區分情況、責任法定。如危房成因于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違反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規范要求,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都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責任主體缺位,而相應的監管主體或相應主管部門已經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若相關主管部門疏于履行相應職責,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4、在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之后,危房的維修、加固卻也面臨著重重考驗。記者調查了解到,我國現行的物業維修基金主要針對的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產生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如屋頂滲漏、外墻剝落、電梯、消防設施等維修。而“危房”特指建筑本身的主體結構出現問題,也就是說,危房所需要解決的主體結構問題應該由終身質保方承擔,維修基金是不能用在危房維修加固上的。
5、從法律角度看,業主和開發商存在房屋買賣的合同關系,如果危房的成因不是業主和他人損害所致,也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話,那么房屋主體結構終身質保責任、危房的維修加固費用也要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造成危房的原因是設計、施工的問題,開發商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設計單位、施工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