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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借名買房”
1、“借名買房”是指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購房款項由購房者支付的行為。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準,名義產權人未經過實際產權人的同意將該房地產擅自出售且買家是以正常價格購買的,實際產權人無法要求取消交易。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模杂涊d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借名買房協(xié)議是否有效
所謂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因不符合房屋購買條件或者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雙方約定,將房屋登記在借名人名下,但借名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借名買房存在一定風險的,那么借名買房協(xié)議有效嗎?
借名人出資購房,卻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歸根到底是為了享受本不應該享有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規(guī)避因身份帶來的購房限制。這是借名購房最常見的情況,占到了購房買房的90%以上。
2、為了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
3、為了節(jié)約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過戶費用。
依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購買人是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因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犯其他廣大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jù)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