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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是否可以以個人名義買房
婚后,買房可以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資料圖)
如果需要當做個人財產,雙方最好簽個協議或者確認書,確認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約定,婚后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寫誰的名字都一樣。
二、結婚后買房歸誰的問題分析
1、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視為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2、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并不當然的認為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并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
綜上所述,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無論如何該套房子都不可能會歸其中一個人所有的。以個人名義買房的唯一的操作辦法就是用個人財產,并且要留下清晰的證據。可買房事關重大,在這整個過程當中配偶不可能一點都不知情,過程中還有可能會涉及到二套房的限購政策。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