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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物的分割怎樣的
共有物的分割是指共有關系終止時,依照共有人的協議或法律的規定將共有財產分割給當事人各自所有的行為。即使是共同共有,在分割時,也要“按份”進行分割。
(一)實物分割
實物分割,是將實物直接分為若干份額,由當事人分別享有。比如,甲、乙二人共有一頭耕牛,對于活的耕牛一般不能作實物分割,因為它會影響共有物的價值。但當這頭耕牛死亡了,甲、乙可以分割,一人分得一部分牛肉。
(二)變價分割
變價分割,是將共有物變賣,對所得價款由當事人按份額分別享有的分割方法。比如,甲、乙合伙做生意。共有一臺機器,二人決定散伙,但是誰也不想要這臺機器。所以二人協商,將這臺機器賣了一萬元,每人分得5000元。
(三)作價分割
作價分割適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歸屬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得之份額,用貨幣給與補償。
二、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人對一物享有共同的所有權,特點是強調主體的復合性和客體的單一性,其本身并非所有權的特殊類型,而只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除非有特殊約定權利人隨時可以提出對物的分割請求,從而以一己之力變更現存的所有權關系而無需對方的協助,因此從性質上來講屬于形成權。這種形成權雖然也以請求權來表述,但其本質并非請求權,所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共有人如何行使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