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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破產企業后如何向員工進行合理賠償
破產企業后按照員工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向員工進行合理賠償。工作一年以上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未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
企業破產的流程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按照以下流程處理:
1.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法院裁定受理;
3.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以及進行債權確認;
4.召開債權人會議;
5.法院宣告企業破產;
6.進行財產清算;
7.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8.企業進行注銷登記。
三、
企業破產的申請主體
企業破產的申請主體:
1.債務人;債務人認為應當破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其他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