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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繼承的條件
(一)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
(四)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二、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2、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3、性質不同:轉繼承是對第一次繼承基礎上的再次繼承,如爺爺死亡后,父親還來不及得到該繼承的遺產就去世的,由孫子來繼承父親從爺爺那里繼承來(還未分配到手)的遺產;代位繼承是直接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4、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5、法定事由不同:轉繼承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是在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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