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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與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按揭和抵押在法律上的區別
抵押是明確規定在我國《民法典》中,是擔保方式的一種。
二、目的及運作上的差異
1、按揭人按揭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和盡可能多地借得款項;按揭受益人按揭的目的主要是出于保障收益的考慮。理論上,按揭受益人是所有權人,較之抵押權人享有更多權益。
2、在借款目的上,按揭人的目標指向和按揭物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購置房屋,取得房屋產權;抵押人抵押借款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為了其他的目的的借款。
3、運作上的區別: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其基本程序:在抵押人先取得產權證的前提下,辦理他項產權證,以產權證抵押而持有他項產權證。按揭則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的。一般是先辦理他項產權證作為抵押擔保,產權在付清購房款后由房地產開發單位轉給按揭受益人,所有權證由按揭人持有。
三、抵押和按揭牽扯的當事人不同
抵押一般牽涉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般不再需要擔保人是單純的“指物借錢”;按揭是在按揭人在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進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業主作中間人,以便實現錢、物、權分離狀態下的動作。因此,原業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為擔保人,使按揭有三個當事人“按揭人、按揭受益人、按揭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