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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無法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主動辭職屬于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故不能領取。
(相關資料圖)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辭職失業金最多可以領24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如下: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快車提醒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