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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累計工作年限的算法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資料圖片)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1.攜帶好相關資料(包括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社保卡或銀行卡復印件等),前往當地人社局服務大廳失業保險窗口辦理申領手續;
2.人社局進行初審和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3.由銀行按月代發進入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銀行卡中。
失業保險金的審核時間一般是5天。法律快車提醒您,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的人社局,法律未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未就業時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