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失業證明條件有如下:
1.主體條件,已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就業轉失業人員以及有就業要求的其他社會閑散人員;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且具有當地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法律快車提示您,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失業證明的作用如下:
1.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失業人員可憑失業證到戶口所在街道或人事關系所在地辦理失業救濟金;
2.失業人員可以以失業證作為憑證,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
3.失業人員憑失業證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4.失業人員可憑失業證可以辦理小額無息貸款,利息由國家來補貼。
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流程為以下:
1.申請人向社區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遞交材料,并填寫個人終止就業(失業)登記表;
2.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核實,對資料齊全者申報失業登記,并將其個人信息即時錄入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進行登記備案;
3.社會組織指定負責人簽署意見遞交社區審核蓋章;
4.社會組織留存所需材料復印近;
5.社會組織經辦人接件起6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材料遞交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中心復核,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