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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是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的,對于繳滿一年到五年的,可以領取的期限為十二個月內。失業保險金審核要五天的時間,各個地方的審核天數是需要根據當地的人社局而決定的。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如果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五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審核時間一般是5天。法律快車提醒您,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的人社局,法律未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未就業時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到社保局辦理參保人員減少。
2.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同頁正反面)、戶口復印件(首頁、本人頁)到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手冊。
3.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處簽發《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單位及時將其送達失業人員本人。
4.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張到就業局培訓處、職介中心分別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
5.失業人員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戶口本、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張到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按月簽領失業保險金。因各地社保部門對領取失業金的辦理有差異,建議具體咨詢當地社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