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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1、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納基本醫保險的工資基數。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比例
1、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職工個人帳戶。
2、用人單位:按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險費的一部分按下列標準劃入職工個人帳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