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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
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如下: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六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找法網提醒您,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三、
行政機關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行政機關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