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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薪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授薪合伙人就是可以參與利潤分享,但也有可能拿高于高級經理的薪水但不參與利潤分享。
很多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里,有授薪合伙人和權益合伙人之分。其中,授薪合伙人是較低級別,而權益合伙人是較高級別。
授薪合伙人還不是事務所的老板,它是給予高級雇員的一個“頭銜”。
授薪合伙人可以作為權益合伙人的候選人。
在四大中,合伙人的級別還不少,較低級別為地區分所的合伙人,較高級別的為全國成員所的合伙人,最牛的當然是全球合伙人了。
合伙人和股東有什么區別?
第一、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伙制企業中,每一個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而股東(入股人)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
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而股東適用“公司法”。
第三、承擔的資金不同
合伙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
第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合伙制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協議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簽定協議。
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制企業中,合伙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
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三種合伙企業法分類是什么?
合伙企業按其責任形式分為二大類,即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細分為三類:
(一)普通合伙;
(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責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合伙人按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分為:
(一)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人——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和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當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