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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擔連帶責任后追償的法律依據
1、承擔連帶責任后追償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該條規定,連帶責任人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無限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后,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
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