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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
1.行政調查。除了在簡易程序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以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調查和行政檢查中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以下各項:第一,調查或檢查時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第二,執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力;第三,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抽樣取證;第四,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在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有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義務。這種方法適用于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在實施中,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登記保存的,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和決定的種類。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載明事項和制作送達方法。
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保證當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權和陳述、申辯的權利。